【邱維雯 查包養價格摩羅】程朱理學視域下“掉節事極年夜”辨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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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朱理學視域下“掉節事極年夜”辨正

作者:邱維雯;摩羅

來源:作者授權儒家網發表,原載《合肥年夜學學包養網報》2024年第4期。

 

摘 要:考核《河南程氏遺書》中程頤的言論,可以推斷出程頤并不反對婦女再醮。當代學人對程頤產生誤會的直接緣由在于將“節”字解釋為“貞操”。根據“節”字在古籍中的應用情況,將“節”解釋為“貞操”并不合適中國傳統古籍經典中“節”字的應用習慣。剖析程頤語錄中“節”字的內涵,“節”指征人的品德、操守時,有兩個層面的含義。于行為而言,是內在行為合適禮的規范;于義理而言,是指內在品德在某一處合適“道”的請求。結合程頤將“家境正”視為婚配之目標的婚姻觀,程頤所言“掉節事極年夜”中的“節”強調的并非婦女之貞操,而是“家境”。

 

關鍵詞:程頤;節;誤會;貞操;家境


作者簡介:


邱維雯(1993—),女,湖南平江人,中國藝術研討院藝術學系博士研討生,研討標的目的:國學教導和朱熹思惟;


摩羅(萬松生)(1961—),男,江西都昌人,中國藝術研討院文明研討所研討員,博士生導師,研討標的目的:國學教導與傳播。

 

眾人談及宋明儒學,常以程朱理學稱之,而“程明道、程伊川之學,亦實在北宋居一中間之位置”。[1]90但是程頤(程伊川)所言“掉節事極年夜,餓逝世事極小”多被當代學人單獨列出用以指證程朱理學歧視婦女。[①]盡管歷代均有學者為此廓清,可是仍然有學者以“掉節事極年夜,餓逝世事極小”  為例對程朱理學進行攻擊。本文將回歸到程頤的理學視角對“節”字進行從頭闡釋,以期還包養網排名原程頤此言之真意,廓清當代學人對程頤的誤讀。

 

1 對程頤的誤讀

 

“掉節事極年夜”出自北宋理學家,道學運動開創者程頤(1033年—1107年)與門人的一段對話。

 

或問:“孀婦于理,似不成取(娶),若何?”

 

伊川師長教師(程頤)曰:“然!凡取(娶),以配身也。若取(娶)掉節者以配身,是己掉節也。”

 

又問:“人或居孀貧窮無托者,可再嫁否?”

 

曰:“只是后世怕冷餓逝世,故有是說。然餓逝世事極小,掉節事極年夜。”[2]301

 

二程將“理”視為最高哲學范疇,以“天理”為本體,“道”為天理的表現情勢;由本體之道外化為具體的生生不息的天然之道,以及仁、義、禮、智、信等倫理之道。二程言:“今之學者,歧而為三:能文者謂之文士,談經者泥為講師,惟了解者乃儒學也”。[2],95二程道學乃以儒學為最基礎,是對儒學的繼承與發揚。二程對某一行為的評判不僅行為要合適“禮”的規范,同時“理”上也要合適“道”的請求。

 

作為道學運動的領袖,與統一時代蘇軾、歐陽修等文人專情于為“文”分歧,二程對口傳、面授情有獨鐘。是謂“以書傳道,與口相傳,煞不相關。相見而言,因事發明,則并意思一時傳了;書雖言多,其實不盡。”[2]26二程鮮有著作留世。《河南程氏遺書》成書于宋乾道四年(1168),系南宋理學家朱熹根據其門人筆錄,依所聞年代先后收拾而成。但《河南程氏遺書》的內容均以片斷式的對話情勢呈現,整體內容不夠連貫,不難形成前后語境的缺掉。由此,讀者對于二程的思惟和觀點不難出現誤讀的現象。

 

關于“掉節事極年夜”的討論,由程頤的門生詢問能否可以娶孀婦開始,進而衍生出貧窮孀婦能否再嫁的命題。當代學人多認為程頤“餓逝世事極小,掉節事極年夜”是指婦女為了守包養住貞節,寧可饑冷交煎而亡,也不克不及再嫁。如楊毅豐在《清初儒家學者反傳統禮教觀念的萌發》一文中援用了程頤這段話,認為“程頤拿氣節和性命做對比,即便餓逝世了也只是大事罷了,但若因再醮而掉節則是極年夜的工作”[3]16由此推斷“宋代之后,理學位置上升是主導婦女堅守貞節,不敢輕易再醮的重要思惟本源。”[3]15清人錢泳也曾婉言:“宋以前不以再醮為非,宋以后則以再醮為恥,皆道學家誤之。”[4]612 可是考核《河南程氏遺書》中程頤的言論,從整體上認識程頤對婦女再嫁的態度,便會發現這里面有著極深的誤會。程頤的語錄中不僅未有程頤婉言反對婦女再嫁之言論,反而有程頤直接確定女性再醮之例證。如《河南程氏遺書》第十八卷記載,有人問程頤能否可以“出妻”,程頤稱借使倘使老婆 “不善”,便可以出妻,但前人有“忠誠之道”,即便老婆不善也不得敗壞其名聲。此人又問:

 

“古語有之:‘出妻令其可嫁,絕友令其可交。’乃此意否?”

 

曰:“是也。”[2]243

 

程頤不僅不反對男子再嫁,同時“出妻之夫”還要為了其便利再嫁而不克不及對外言其不善。又如程頤曾言其先父:

 

嫁遣孤女,必盡其力;所得俸錢,分贍親戚之貧者。伯母劉氏孀居,公服侍甚至。其女之夫逝世,公迎從女兄以回,教化其子,均於子姪。既而女兄之女又寡,公懼女兄之悲思,又取甥女以回,嫁之。[2]651

 

程頤盛贊先父“嫁遣孤女,必盡其力”足以說明程頤對婦女再嫁的確定態度。是以以“餓逝世事極小,掉節事極年夜”一言而將其鑒定為反對婦女再嫁,甚至歧視婦女,實為對程頤的誤讀。

 

2 以往研討

 

關于“餓逝世事極小,掉節事極年夜”的討論,後人多有論之,且存在著爭議。

 

宋末年夜儒魏了包養網翁在《顧包養網夫人墓志銘》中稱:

 

“先儒有言:‘婦適不再,婦適而再,饑冷之害,然饑冷之事小,而掉節之罪年夜。’此豈婦人之責也,抑為士也之戒。”[5]

 

清朝學者徐繼畬在《徐繼畬集》卷四中稱:

 

“夫禮制因時而變,風議因時而發,宋承五季之后,世風靡包養網靡,夫婦一倫輕褻已甚,故伊川立此嚴峻之防,使士年夜夫有所矜式,非為愚夫愚婦言也。”[6]

 

無論是魏了翁,還是徐繼畬均認為程子所言并非針對婦女,而是為正告士人。由此,我們也可以推斷出對于程頤所言“掉節事極年夜”,平易近間多認為其言是對婦女提出的請求,然后才有分歧朝代的學者提出此言并非針對婦人,而是在規范士人。

 

五四以來,關于“掉節事極年夜”的討論最早見于新文明運動的一批學者。如魯迅在《我之節烈觀》一文中說:“由漢至唐也并沒有宣傳節烈,直到宋朝,那一班‘業儒’的才說出‘餓逝世事極小,掉節事年夜’的話,看見歷史上‘重適’兩個字,便年夜驚小怪起來。”[7]109胡適在《貞操問題》一文中則說:“若不問個人的際遇體質,只曉得說‘奸臣不事二君,節女不更二夫’;只曉得說‘餓逝世事極小,掉節事極年夜'(用程子語);這是忍心害理,男人專制的貞操論。”[8]485受新文明運動的學者影響,當代學者也多將“餓逝世事極小,掉節事極年夜”一言解讀為對女性貞操的強調,是對婦女的危害。如崔際銀的《“餓逝世事極小,掉節事年夜”辨析》探討了“餓逝世事極小,掉節事年夜”的來源、提出的佈景、歷代的影響以及實質內容。作者提出婦女的修養,最最基礎地體現為“貞節”方面,程頤的“餓逝世事極小,掉節事極年夜”的命題是理學思惟的產物,是以明、清時期理學的年夜盛在束縛、鉗制婦女方面,發揮了絕年夜的感化。[9]新文明運動中的學者是將“餓逝世事極小,掉節事極年夜”與婦女之貞操樹立聯系無力推動者,當代學人多沿用這一說法。但隨著學術研討的發展和深刻,學術界也有學者對這句話進行從頭解讀。如黃秀紅、張建偉的《“餓逝世事極小,掉節事年夜”再辨析》一文從學術思惟、正統意識形態與平易近間社會觀念三個層面對“餓逝世事極小,掉節事年夜”進行辨析,認為此言“重要為了說明貞節的廣泛意義,非單方面強調寡婦應當為丈夫守節”。也有學者關注到程朱理學的這句話并非限制女性而是為了社會安寧,如馬瑩瑩的《朱子之于“餓逝世事極小,掉節事年夜”》一文剖析了“餓逝世事極小,掉節事極年夜”的出處、內涵,以及朱子的觀點和立場,認為朱子援用這句話的最終目標是為整頓風教、維護社會穩定,而非歧視、限制和危害婦女。[10]朱杰人的《社會學視野中的程朱婦女觀》對朱熹和呂祖謙將“餓逝世事極小,掉節事極年夜”編進《近思錄》是為“宣揚制止婦女再嫁“這一觀點做了糾正,并認為“‘餓逝世事極小,掉節事極年夜’”作為基礎原則有其特別的倫理價值。[11]這三篇研討均在必定水平上為宋明理學對婦女的歧視、限制、危害做出了無力的糾正,但筆者認為要擺脫年夜眾對宋明理學束縛女性、危害女性的誤解,需直接從語意上對“掉節事極年夜”進行從頭解讀。

 

新文明學者有其特別的歷史任務,對傳統文明的解讀有其特別的政治訴求。當代學人多將其誤解為強包養網調女性貞節問題,其直接緣由是對 “節”字的誤解。當代通行本的注解多將“節”解釋為“女性貞操”。如由中華書局2022年出書,楊浩譯注的《近思錄》,將“掉節”解釋為“男子掉往貞操”。根據《漢語年夜詞典》,“貞操”指意志或操守堅定不移”。“掉節事極年夜”談論的是婦女再嫁問題,假如將“節”解釋為“貞操”,其內涵是指女性不掉身,在婚姻上“從一而終”的操守。由此,“掉節事極年夜”一語便成了程朱理學束縛女性,危害女性的罪證。

 

3 “節”字在古籍經典中的含義

 

“節”字產生時間較晚,始見于戰國。《說文解字》曰:“節,竹約也。從竹,即聲。”段玉裁注“約,纏束也,竹節如纏束之狀。” “節”字原是指竹子枝干間堅實的結節、分枝長葉的部門,即竹節。竹節的形狀若有所約束、節制,故稱之“約”也。是以,“節”有泛指物體的分段或兩段之間相連接的處所。如《易·說卦傳》:“艮為山……其于木也,為堅多節。”[12],449漢·董仲舒包養《年齡繁露·人副天數》:“人有三百六十節,偶天之數也包養網。”[13]《晉書·杜預傳》:“譬如破竹,數節之后,皆水到渠成。”[14]

 

將“節包養網心得”放在時間的維度上,又引申出“節日”、“節氣”等詞,用來定名一年中特別的日子。如《史記·太史公自序》:“夫陰陽四時、八位、十二度、二十四節客有教令。”[15]1772《春夜喜雨》:“好雨知時節,當春乃發生。” 《玄月九日憶山東兄弟》:“獨在異鄉為異客,每逢佳節倍思親。”

 

中國前人對竹包養網子有著極高的評價,《史記·龜策列傳》:“竹,外有節理,中直空虛。”[13]1733于是,中國前人多用竹子來象征正人品德之高貴。而“節”作為竹子的外像,天包養網然與中國傳統文明中表征行為處事等相聯系。尤其在年夜儒的著作中,多見“節”與“禮”、“理”等連用,或彼此替換。如《禮記·仲尼燕居》:“禮也者;理也;樂也者;節也。正人無理不動,無節不作。”[16]1272形而下的禮儀與形而上的義理是相通的。樂就是保證行為適當的分界點,在樂的規定內的行為就是合適“禮”和“義理”,故稱“樂”之為“節”。《禮記·樂記》:“好惡無節于內,知誘于外,不克不及反躬,天理滅矣。”[14]984鄭玄注:“節,法式也。” 這里的“節”同樣是對正人行為能否公道的表征,即正人行為處事之原則。

 

“節”也有操守的含義。《論語·包養泰伯》:“曾子曰:‘可以托六尺之孤,可以寄百里之命,臨年夜節而不成奪也……正人人與?正人人也。’”[17]《戰國策·秦策五》:“以秦強折節而下與國,臣恐其害于東周。”唐·韓愈《論孔戣致仕狀》:“戣為人守節貧苦,議論平允。” 這里的“節”均與人的個人品德、個人操守相關。

 

此外,“節”作為名詞時也被用來指證現代出使外國或調兵所持的憑證。《左傳·文公八年》:“司馬握節以逝世,故書以官。”《史記·張儀列傳》:“且臣奉王之節使楚,楚何敢加誅。”

 

以上皆是 “節”在古籍經典中作為名詞應用時的含義。其含義多與“理”“禮”相聯系,觸及個人修身養性和行為處事的原則,而并未有專指女性之“貞操”。

 

包養網排名關于婦女之“貞操”,現代漢語普通用“貞”來指稱。如《史記·田單列傳》:“貞女不更二夫。”《古列女傳·宋鮑女宗》:“婦人一醮不改,夫逝世不嫁……以專一為貞,以善從為順。”《溧陽瀨水貞義女碑銘》:“粲粲貞女,孤生冷門。”

 

由此觀之,無論是從“節”在古籍經典中作為名詞應用,還是以“貞操”為含義在古語中的應用慣例,皆未有效“節”表現“貞操”的用法。在關于“掉節事極年夜”的討論中,程頤稱“娶是為了配身”,“若娶掉節者,是己掉節”。借使倘使將“掉節”解釋為掉往貞操,那么此處、“己掉節”,則是指男性掉往貞操。在中國傳統文明慣用的語境中從未有過男性掉往貞操這一說法。是以,將“掉節事極年夜”中的“節”解釋為“貞操”并不合適中國傳統古籍經典中“節”字的應用習慣。

 

4 “節”在程頤話語中的應用

 

《河南程氏遺書》中,從第十五卷至第二十五卷均為“伊川師長教師語”。此中有多處言論應用了“節”字。以包養下摘錄四段程頤語錄中“節”與人直接相關聯的應用。

 

“酒者,前人養老祭奠之所用,今官有榷酤,平易近有買撲,無故輒機令人聚飲,亦年夜為平易近食之蠹也。損平易近食,惰平易近業,招刑聚冠,皆出于此。如損節得酒課,平易近食亦為小充。清楚平易近食,卻釀為水后,令人飲之,又不當饑兒飽。若未能絕得買撲,若且只諸具都鄙為之,亦利不細。”[18]175

 

這里討論的是關于酒在平易近間的用處。程頤認為酒是前人用來養老祭奠的。當下官方有酒的專賣軌制,平易近間有包稅軌制,讓人們湊集在一路飲酒,其實是對平易近眾的迫害。“損平易近食,惰平易近業,招刑聚冠”均是源于此。“酒課”是指“酒稅”,借使倘使損害“節”來獲得酒稅,平易近眾獲得的好處也僅僅是一小部門的。是以,這里的“損節”是指違背了前文提到的“酒是前人用來養老祭奠”的這一禮法。而 “節”是指對酒的應用,行為上要合適酒的應用之禮,回歸到養老祭奠的用處上,義理上合適為平易近謀利的“道”上。

 

問:“宿世所謂隱者,或守一節,或悼一行,然不知有了解否?”

 

曰:“若了解,則不願守一節一行也。這般等人,鮮明理,多取前人一節事專行。”[17]194

 

這里討論的是現代的隱者。程頤認為現代的隱者借使倘使是明“道”之人,就不會只守一節一行。 “一節”便是行為上遵照了“禮”的某一處,義理上合適“道”的某一點。正如在《卷二十五》程頤對伯夷、叔齊的討論。

 

又問:“伯夷、叔齊逃,能否?”曰:“讓不立則可,何須逃父邪?叔齊承父命,尤不成逃也。”又問:“中子之立,能否?”曰:“安得是?只合招叔一作夷。齊歸立則善。”伯溫曰:“孔子稱之曰仁,何也?”曰:“如讓國亦是清節,故稱之曰仁,如與季札是也。札讓不立,又不為立賢而往,卒有殺僚之亂,故圣人於其來聘 ,書曰:‘吳子使札來聘。’往其令郎,言其不得為令郎也。”[17]282

 

程頤認為伯夷、叔齊禪讓王位即可,不應該違背父命逃脫。三令郎叔齊應當秉承父命繼承王位。而之所以孔子稱贊伯夷、叔齊為“仁”,是因為他們是為了將國家之位讓給賢能之人而逃脫,此行為是“清節”。那么這里的“節”指的是行為上合適秉承父命之“禮”,義理上合適讓位于賢能之人的品德請求。

 

問:“陳平當王諸呂時,何不極諫?”曰:“王陵爭之不從,乃引往。如陳平復掙,未必不激呂氏之怒矣。且高祖與群臣,只是以力相勝,力強者居上,非至誠樂愿為之臣也。如王諸呂時,責他逝世節,他豈肯逝世?[17]232,233

 

漢高祖劉邦與群臣曾有“白馬之盟”②。劉邦逝世后,呂后想要分封呂家人為王,右丞相王陵“爭之不從”,而左丞相陳平并沒無力爭。借使倘使他以逝世抗爭就是守住了那個“節”,是謂“逝世節”。所以,此“節”從行為上而言是指以性命為代價往維護漢高祖與群臣定下的“白馬之盟”的行為,于“理”而言是指以逝世反對呂后封異性王,堅守劉邦“白馬之盟”所體現出的品德情操。

 

從以上四則“節”字的應用情況可以看出,程頤在言語中應用“節”指征人的品德、操守時,有兩個層面的含義。于行為而言,是內在行為合適“禮”的規范;于“理”而言,是指內在品德于某一處合適“道”。結合前文提到的,“節”原指“竹子枝干間堅實的結節、分枝長葉的部門”,即“竹節”。那么“節”表征人的品德時,可以闡述為“往前一個步驟或許往后一個步驟都將掉禮、掉道的那個節點。是以,“掉節事極年夜”中的“掉節”,應當是指孀婦再嫁將于內在行為上掉禮,于義理而言是內在品德上某一處的掉道。

 

5 程朱婚姻觀

 

《禮記·禮器》“忠信,禮之本也;義理,禮之文也。”[14]625“義理”是用來解釋行為處事背后的那一套價值觀。“掉節事極年夜”討論的是貧窮孀婦包養網可否再嫁的問題,要從義理上認識“掉節事極年夜”中的“節”所論述的是內在品德在哪一處合適“道”的請求,需求起首清楚程頤的婚姻觀。

 

《禮記包養網·昏義》言:“昏禮者,將合二姓之好,上以事宗廟,下以繼后世,故正人重之。”[14]1416在儒家看來,男女的婚配是神圣的,具有天道之權威和人事之功用。婚配的嫁娶不僅是現世中男女夫婦的結合,同時是男女背后的家族之合,稱之為“合兩姓之好”。往上說,是要祭奠家廟,與祖先溝通。往下說,兩家的后代自此以后就有了親戚關系。這里暗含了家族次序、天道倫理。是以,正人非分特別重視婚禮。

 

作為儒學的繼承者和傳播者,程頤的婚姻觀與此一脈相承。程頤所處時代為北宋時期。在宋太祖趙匡胤“以文制武”的國策下,士人階層社會位置逐漸進步。他們上可以影響統治者的決策,下可以風化蒼生。科舉制興盛,書院興起,打破了門閥貴族的限制,底層蒼生也有了學習的機會和動力。是以對于士人的行為規范的約束顯得尤為主要。而《周禮》《儀禮》《禮記》《年齡》等儒學經典所闡釋的多是對王公貴族的禮儀規范。朱子言:“萬物各具一理,而萬理同出一原,此所以可推而無欠亨也。”[19]708是以,程頤常與門人探討圣人用年齡筆法記載王公貴族事跡,將其所傳達出的義理作為士人生涯禮儀規范的評判標準。

 

如在論及《年齡》書“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、仲子之赗”時,程頤指出:

 

“仲子是惠公另娶之夫人,諸侯無另娶理,故只書惠公、仲子, 不稱夫人也”。

 

又問:“另娶皆分歧禮否? ”

 

曰:“年夜夫以上無另娶禮。常人為夫婦時,豈有一人先逝世,幾回再三娶, 一人再嫁之約? 只約終身夫婦也。但自豪夫以下,有不得已另娶者,蓋緣奉公姑,或主內事爾。如年夜夫以上,至諸侯皇帝,自嬪妃可以供祀禮,所以不許另娶也。”[2]303

 

惠公是隱公的父親,仲子是隱公同父異母的弟弟桓公的母親。《年齡》在記錄周皇帝派人贈送助葬品給惠公和他的夫人仲子時,未寫夫人,而直書“仲子”。程頤指出仲子非原配夫人,另娶是分歧禮法,是以圣人運用“年齡筆法”對惠公的行為做出批評,不稱仲子為“夫人”。程頤以圣人“年齡筆法”傳達出的義理作為標準對年夜夫以上者提出明確請求,諸侯一旦結婚便不成另娶。對于年夜夫以下包養網比較者,不得已的可以另娶。何謂“不得已”?“奉公姑,或主內事爾”,也就是要侍奉公、姑等家庭弱勢群體的,或許要維護家族內部次序者可以另娶。但“年夜夫以上,至諸候皇帝”不許另娶,因為,年夜夫以上者,即便原配不在了,也可由嬪妃行“供祀禮”。

 

《程氏經說》中程頤有言:

 

“男女之配,終身不變者也,故無再配之禮。年夜夫而下,內無主則家境不立,故不得已而有另娶之禮。皇帝諸侯,內職具備,后夫人包養平台推薦已可以攝治,無另娶之禮。”[2]1088

 

程頤婉言男女婚配從禮法上來說終身不成包養變更。其次,男女婚配關乎家境。對于年夜夫以下者,假如因為沒有女主人而導致家境不立,則可再次婚配,也就是對于可否另娶,再嫁并不是只要一個謎底,而是以家境能否正為標準。《文中子·禮樂》亦言:“昏禮廢,全國無家境矣;喪禮廢,全國遺其親矣;祭禮廢,全國忘其祖矣。”由此可知,從程頤看來,婚姻之最終目標是為“正家境”。

 

何謂“家境”?《周易·包養行情家人卦》曰:“家人,女正位乎內,男正位乎外。男女正,六合包養網之年夜義也。家人有嚴君焉,怙恃之謂也。父父,子子,兄兄,弟弟,夫夫,婦婦,而家境正。正家而全國定矣。”[10]234在儒家思惟中,男女于家庭中的地位比附于六合之次序。在年夜天然的運行中,地,承載萬物;天,化育萬物。天、地各處其位,發揮其效能,萬物天然流轉,才幹生生不息。而在一個家庭中,“父、兄、包養網心得弟、夫、婦,每一個人在家庭中都有其相應的地位。家庭成員各處其位,各自承擔起相應事務,那么家庭天然和諧運轉。簡包養網 花園而言之,“家境”,即“維護家族之次序”。

 

朱熹在《近思錄》卷六《家境篇》中也摘錄了程頤關于“掉節事極年夜”的討論。在朱熹看來,家境能否正,婦人尤其主要。是謂“眾人多慎于擇婿,而忽于擇婦。其實婿易見,婦難知,所系甚重,豈可忽哉!”注解《周易》“家人卦”,朱熹亦言:“利女貞者,欲先正乎內也。內正則外無不正矣。”[16]64由此觀之,從程朱理學的角度來說,婦女的婚嫁不僅僅是男女之間的個人關系,而是關系到整個大師庭能否能正常運轉,故當非分特別重視。

 

《年夜學》云:“古之欲明明德于全國者,先治其國;欲治其國者,先齊其家;欲齊其家者,先修其身;欲修其身者,先正其心;欲正其心者,先誠其意;欲誠其意者,先致其知,致知在 格物。”[20]“齊家”是儒家維護全國人倫次序的中間環節。唐宋時期包養行情,“門閥富家家族的解體,使社會構成單位由大師族走向個體大家庭”[21]。個體包養網家庭對于社會穩定的主要性不問可知。以程頤為代表的理學家自覺承擔起士人解救全國的重擔,其所思所想皆以“全國平”為最終目標。于社會次序的穩定來說,孀婦再嫁對于社會次序的穩定就顯得尤其主要。

 

6 “掉節事極年夜”再認識

 

根據程朱婚姻觀,可以推之“掉節事極年夜”中的“節”并非強調女性“貞操”,而是指維護家境具體行為的分界線在品德上的體現。由此,我們可以對“掉節包養網事極年夜”做出從頭解讀。

 

或人問“孀婦于理,似不成取(娶),若何?”

 

“然,凡取(娶),以配身也。若取(娶)掉節者以配身,是己掉節也。”[2]301

 

從“上以事宗廟,下以繼后世”的角度來說,寡婦已經進了某一姓之宗廟,若再嫁則需再進另一宗廟,于上而言是亂了供奉之事,于下而言是原有的家庭次序會被擾亂。

 

包養網心得以,程頤說,授室是為了搭配本身,組建成完全的家庭。男性娶已有家室的婦女為妻將擾亂自家的家庭次包養網價格序。故稱之為“己掉節”。

 

或人問:“人或居孀貧窮無托者,可再嫁否?”

 

“只是后世怕冷餓逝世,故有是說。然餓逝世事極小,掉節事極年夜。”[2]301

 

門人在孀婦後面加上條件,“貧窮的孀婦,為了活命能否可以再嫁呢?”程頤答覆“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問題,生怕是因為后人懼怕饑冷交煎而逝世。但比原由貧困而餓逝世,擾亂家境的迫害性要年夜的多。”北宋時期,商品經濟疾速發展,文人士子也難免落于好處豐厚的經商誘惑中。“江、淮間雖衣冠士人,狃于重利,或以販鹽為事。”[22]門人此番提問關系到物質與品德孰輕孰重。程頤于是用“極年夜”二字更進一個步驟強調“節”之主要性,提示士人對品德的堅守。

 

綜上所述,“節”在古籍經典中作為名詞,指征人的品德、操守時,應包括行為上“禮”的規范,于“義理”而言,是婚配行為要以維護“家境”為條件。將“節”解釋為“貞操”不難形成誤讀程頤的現象,與朱熹編排《河南程氏遺書》、《近思錄》的意圖亦不相符。由此觀之,從義理上從頭解讀“掉節事極年夜”,將“節”直接解釋為“家境”更不難讓后人清楚程頤所言的真正指向,從而防止對程朱理學誤讀現象的出現。

 

7 結 語

 

古籍是中華文明的載體,以只言片語的文本來解讀古籍,不包養平台推薦難形成對中國傳統文明的誤解。當代學人脫離傳統古籍久已,對于古籍經典的解讀,應回歸到原文語境,回歸到作者的價值觀。程朱理學家要維護的是“道”,對其著作的解讀當從“義理”的角度進行考慮。否則在面對司馬光所言:“夫天也,妻地也”③的言論時,同樣會將其誤解成是對女性的危害。在女性受教導水平不斷進步的時代環境下,以性別對立來解讀古籍,激起女性對儒學的惡感,從而給儒學打上“封建糟粕”的標簽將會進一個步驟阻礙中國優秀傳統文明的發掘和深刻懂得。是以,對于中國古籍中言語含義的廓清,不僅關乎對以程朱理學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文明的正確解讀,同時也關乎中國傳統文明中女性文明在當代的創新性發展,是弘揚中國精力、凝集中國氣力的條件條件和基礎。


 

注釋:
 
①如由朱瑞熙、張邦煒等編著的《宋遼西夏金社會生涯史》(北京:中國社會科學出書社,1998年,第109頁)在論述理學家的婦女觀時指出“宋代確實出了一批理學家,他們歧視婦女。程頤強調:‘餓逝世事極小,掉節事極年夜。’”
 
②漢高祖劉邦率領群臣,殺逝世一匹身型健壯的白馬,與眾人歃血為盟,發誓說:“非劉氏而王者,全國共擊之;若無功而侯者,全國共誅之。”
 
③朱瑞熙、張邦煒等.《宋遼西夏金社會生涯史》[M],北京:中國社會科學出書社,2018年,第109頁。“天”與“地”是共生關系,“天”、“地”之分強調的是夫妻之間的分工,是家庭次序的規范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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